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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4-2513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5-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监管〔2024〕24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8-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事项编码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备注 |
1 | 330231C44000 | 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安全评估、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电梯安全相关数据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电梯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安全评估、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电梯安全相关数据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逾期未改正的,从轻处罚的幅度:处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2.逾期未改正的,一般处罚的幅度:处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3.逾期未改正的,从重处罚的幅度:处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1.从轻及一般处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从重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2 | 330231C43000 | 对电梯制造单位设置控制密码等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控制密码等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从轻处罚的:处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2.一般处罚的:处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3.从重处罚的:处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1.从轻及一般处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从重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3 | 330231C42000 |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检测或者未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检测或者未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逾期未改正的,从轻处罚的幅度:处罚款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 2.逾期未改正的,一般处罚的幅度:处罚款37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 3.逾期未改正的,从重处罚的幅度:处罚款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1.从轻及一般处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从重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 | 330231C47000 |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检验、检测发现需要停止使用的电梯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检验、检测发现需要停止使用的电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从轻处罚的:处罚款30000元以上111000元以下; 2.一般处罚的:处罚款111000元以上219000元以下; 3.从重处罚的:处罚款219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1.从轻及一般处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从重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5 | 330231C46000 | 对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或者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或者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 1.从轻处罚的:处罚款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 2.一般处罚的:处罚款37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 3.从重处罚的:处罚款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1.从轻及一般处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从重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6 | 330231C45000 | 对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 | 1.从轻处罚的:处罚款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 2.一般处罚的:处罚款37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 3.从重处罚的:处罚款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1.从轻及一般处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从重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