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554025306E/2024-2508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2-2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24〕7 号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 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 定时间后,按照相关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立法质量、实施 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章的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单位)是该规章的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责任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五条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 10 月下旬,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并说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报送情况和工作需要,将拟定的政府 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列入市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费从评估责任单位的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的;
(二)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或者较大幅度修改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较多意见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 3 年的。
第七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评估责任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和质量要求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考察、专 题调研、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座谈会等方法,收集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分析评价。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分析评价情况,提出规章继续 施行或者修改、废止、制定配套制度、 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等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第八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有无违反上位法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契合实际,设定职权与责任是否相统一,执法成本是否合理。
(三)可操作性标准,即政府规章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是否易于操作和高效便民。
(四)效益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立法预期目的。
(五)协调性标准,即政府规章设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之间 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与同位阶规章之间是否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六)技术性标准,即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概念界定是否清晰,语言表述是否准确。
第九条 评估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 对政府规章全部或者部分事项进行评估。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评估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事项、评估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按时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并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保密义务。
第十条 评估工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评估责任单 位、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估责任单 位、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立法计划规定 的时限内完成并形成评估报告,一般不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 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结论、有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
涉及规章修改或者重要建议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市政府 立法工作计划、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府规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改进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申报修 改该规章的立法计划时,立法后评估报告可以代替立法前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政府规章的配套制度或者改 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