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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4-248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2-2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工商 | 发文字号: | 绍市监管信〔2024〕2号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持续推进公正高效集成监管,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信〔2024〕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系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合外展,扩大双随机工作覆盖广度
市局已按照省局2024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计划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全市系统2024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共包括计划任务43项,并将“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及存续状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等7个事项确定为通用检查事项。本次年度计划按照任务“应联合尽联合”要求,建议各条线参照内部融合抽查建议事项,加大双随机计划任务整合融合力度,进一步减少对经营主体的无效扰动;同时,根据任务“应上尽上”平台,结合地区实际,增加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飞行检查计划,进一步扩大双随机工作覆盖面,推动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
各地要按照省、市局年度计划任务的有关要求和新版事项清单,组织编制本辖区2024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推动专项执法检查任务以双随机方式开展。市局有关处室要加强对业务线随机抽查计划任务编制指导,各区、县(市)局在编制随机抽查计划任务时要避免与市局重复交叉,并于2月29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抓好实施,拓展双随机监管抽查深度
全市系统要对照全过程公正高效集成监管攻坚行动要求,结合随机抽查事项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统一应用省“互联网+监管”平台,精心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保计划可查、任务可溯、过程可控、绩效可比、责任可究。
各地要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强化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维护,确保“两库”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为双随机抽查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提升监管针对性,强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实现对不同信用风险程度企业的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结合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相关要求,注意双随机抽查检查规范性、严肃性,杜绝低质量因素任务出现;进一步推动监管闭环,依托“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及时审核公示检查结果,需要转案源的,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转执法办案系统,并做好工作衔接。
三、压实责任,加强双随机指标落实力度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新时代政府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创新,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局有关处室和各区、县(市)局,要提高认识、压实责任,紧盯双随机年度考核各项指标要求,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考评,确保抽查事项覆盖率达到100%,双随机抽查检查占所有行政检查的比例达到60%以上,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率达到40%以上,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率达到98%以上,掌上执法应用率达到99%以上,计划任务完成率、全面公示率及按时公示率、后续处置率均达到100%。所有双随机抽查检查任务,务必在11月15日前完成检查、检查结果公示和后续处置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跟踪研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结合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相关指标考核晾晒,严控低质量因素任务,提升抽查检查质量。
附件: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表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市局信用监管处联系人:罗楚悦,电话:88615086。)
附件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表
一、通用检查事项
序号 | 清单中的抽查项目 | 抽查要求 | 责任处室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
1 | A99.通用检查事项(公示信息检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及存续状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及存续状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其他专业性随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并实施。 | 各项抽查任务牵头处室和基层任务执行部门。 |
2 | A100.通用检查事项(价格行为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 | A101.通用检查事项(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对企业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 | 对企业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 | A102.通用检查事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 | A207.通用检查事项(登记事项检查-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 | A208.通用检查事项(登记事项检查-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 | A209.通用检查事项(备案事项检查-对市场主体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市场主体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二、抽查计划任务
序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类别 | 抽查方式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对象数 | 抽查时间 | 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 | 计划制定及实施要求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2024公示信息抽查 | A48.公示信息检查 | 不定向 | 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在册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在册企业的3% | 11月底前 | D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C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上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局于7月至11月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已应用A99.通用检查事项开展抽查检查的企业检查量,一并计入3%的检查总量中。 |
2 | 2024登记备案事项抽查 | A205.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 不定向 | 本地区在册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各地根据监管实际自行安排 | 11月底前 | D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C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上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3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抽查 | A52.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定向 | 正常经营中的拍卖等重要领域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 | 11月底前 | / | 各地结合辖区内拍卖企业自定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县级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 | |
4 | 市场名称登记行为、市场举办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及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售卖抽查 | A178.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的检查 | 定向 | 商品交易市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商品市场(各区县不少于1家) | 11月底前 | 突出高风险地区市场,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地区补足 | 山区市县或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易发生地为重点检查地区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县级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 | |
A227.市场名称登记行为及举办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检查 | 商品市场数量多的地方为重点检查地区 | |||||||||||
5 | 经营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抽查 | A240.经营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检查 | 定向 | 合同行为发生在辖区内的合同相关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各区县不少于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企业数的5%,辖区内当如上年发生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合同违法案例,视情增加抽查比例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县级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 | |
6 | 2024年度对违法广告的检查 | A137.农药广告的检查 | 定向 | 广告企业(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机构,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等)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 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在册广告企业的3%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县级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网络交易和广告监 | |
A138.兽药广告的检查 | ||||||||||||
A140.房地产广告的检查 | ||||||||||||
A141.投资、理财、招商广告的检查 | ||||||||||||
A14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广告的检查 | ||||||||||||
A147.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的检查 | ||||||||||||
A177.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 ||||||||||||
7 | 2024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检查 | A5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不定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级下发任务许可生产企业不少于104家 | 2月-11月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对除2024年新发证企业外的其他获证企业检查,县级完成总数不少于50%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
A5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
8 | 食品生产小作坊定向抽查 | A57.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小作坊) | 定向 | 包括但不限于白酒、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糕点、豆腐、年糕等重点品种的食品小作坊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登记食品小作坊的10% | 11月底前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
9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含特殊食品) | A22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含特殊食品) | 定向 | 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含特殊食品) | 现场检查 | 抽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3-4次 | 11月底前 | /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
10 | 2024年度特殊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A6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经营者) | 定向 | 保健食品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3% | 11月底前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检查要求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
A15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 定向 |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特殊食品食品经营者的3% | 11月底前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检查要求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
11 | 2024年度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A58.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定向 | 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风险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食品销售者,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风险信用等级为C级的食品销售者,抽查对象数为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10%;风险信用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含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检查要求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 |
12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A60.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定向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农批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农贸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25%;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对象为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销售者和生鲜门店销售者,每个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抽查数量不低于该市场入场销售者总数的5%;生鲜门店销售者风险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风险信用等级为C级的,抽查对象数为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10%;风险信用等级为D级的,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检查要求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 |
13 | 2024年度小食杂店的监督检查 | A153.小食杂店监督检查 | 定向 | 小食杂店 | 现场检查 | 小食杂店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检查要求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 |
14 | 2024年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检查 | A16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 | 定向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检查要求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
15 | 2024年度餐饮食品摊贩抽查计划 | A120.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餐饮食品摊贩) | 定向 | 餐饮食品摊贩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5%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级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
16 | 2024年度餐饮服务单位(〉50平方米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抽查计划 | A121.餐饮服务监督检查(〉50平方米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 | 定向 | 餐饮服务单位(〉50平方米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5% | 高风险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级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
17 | 2024年度除学校养老医疗外的其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抽查计划 | A121.餐饮服务监督检查(〉50平方米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 | 定向 | 餐饮服务单位(除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外的其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10%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级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
18 | 2024年度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抽查计划 | A122.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定向 | 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现场检查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00%、医疗机构食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11月底前 | 高风险对象抽取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对象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级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
19 | 2024年度小餐饮单位(≦50平方米小餐饮店)抽查计划 | A135.餐饮服务监督检查(≦50平方米小餐饮店) | 定向 | ≦50平方米小餐饮店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5%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级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
20 | 2024年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履行食品主体责任抽查计划 | A241.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 | 定向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现场检查 | 全覆盖 | 11月底前 | /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检查要求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
21 | 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检查) | A6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定向 | 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上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经营者的20%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县级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 | |
22 | 202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A23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定向 | 由省局委托实施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数量的24% | 11月底前 | 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 抽查对象数的50%。包括上一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上一年度生产、充装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因特种设备生产、充装问题被行政处罚的;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制定抽查计划并负责开展检查,县级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
23 | 20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A2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定向 | 当地取得许可资质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使用和充装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检查对象数量的5% | 11月底前 | 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抽查对象数的50%,包括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制定计划,县级执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
24 | 2023年度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监督抽查 | A76.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不定向 | 企业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 在全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标准,市级抽查不低于400项;县级抽查不低于100项。 | 11月底前 | /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市、县两级各自制定本级计划和任务并开展检查,县级负责督促企业整改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应用A101.通用检查事项(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对企业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开展的检查一并计入抽查比例中。 |
25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A64.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不定向 | “民用三表”强制检定及到期更换、集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压力仪表、流量计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制定抽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自行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抽查计划要覆盖前述检查对象所列行业和单位,各地在11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包括检查供水供气单位、各类使用单位个数;检查计量器具台件数,发现问题、立案数、整改等情况、主要做法及典型案例等)报市局计标处。 |
26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A65.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定向 | 计量技术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抽查不少于全市计量技术机构总数的10%,县级抽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根据计划制定本级任务并下发执行,各区、县(市)局自行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
27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A66.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不定向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制定抽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自行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各地在11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局计标处。 |
28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A67.计量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不定向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 | 现场检查(含抽象检测) | 市级抽查不低于50个批次,县级抽查不少于10个批次。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县两级各自制定本级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
29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A68.计量监督检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定向 | 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含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一致性抽样检测) | 市级抽查国家实行重点管理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10%,县级抽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根据计划制定本级任务并下发执行,各区、县(市)局自行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各地在11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局计标处。 |
30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A71.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定向 | 建标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抽查不少于全市建标单位总数的10%,县级抽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根据计划制定本级任务并下发执行,各区、县(市)局自行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各地在11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局计标处。 |
31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A165.计量监督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定向 | 能效标识使用单位、经销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 检查能效标识标注符合性。能效标识产品生产单位按总数的10%,能效标识产品经销单位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制定抽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自行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各地在11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局计标处。 |
32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A166.计量监督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定向 | 水效标识使用单位、经销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 检查水效标识标注符合性。水效标识产品生产单位按总数的10%,水效标识产品经销单位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不制定抽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自行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
33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 | A233.计量监督检查(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 | 定向 | 计量技术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 11月底前 | /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市局不制定抽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自行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
34 | 2024年自愿性认证专项检查 | A224.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不定向 | 浙江制造、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5%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市局制定抽查计划任务,并抽取检查对象,区、县(市)局负责开展相应检查 | 科技评管处 | |
A115.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认证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
A117.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监督检查) | ||||||||||||
A72.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认证证书、标志监督检查) | ||||||||||||
35 | 2024年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证明抽查 | A75.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后续监管 | 不定向 |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申请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市局制定抽查计划任务,并抽取检查对象,区、县(市)局负责开展相应检查 | 科技评管处 | |
36 | 2024年度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A80.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定向 | 国知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实施 |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 对国知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按10%比例抽查,对三年内被国知局认定为恶意注册的机构全覆盖检查。 | |
37 | 2024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检查 | A204.擅自开展专利代理行为检查 | 定向 | 经营范围包含“科技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 按行业类别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的企业5%比例抽查。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实施 |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 对行业类别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的企业按5%比例抽查,对三年内被国知局认定为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全覆盖检查。 |
38 | 2024年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A78.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非定向 | 超市、商场、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及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数量,不少于10家 | 10月底前 | 关联信用风险规则,具体比例、频次由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实施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实施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39 | 2024年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A79.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非定向 | 商标使用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数量,不少于10家 | 10月底前 | 关联信用风险规则,具体比例、频次由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实施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实施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应用A102.通用检查事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开展的企业检查量一并计入。 |
40 | 2024年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 A225.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定向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不少于监管范围内检查对象总数的3% | 10月底前 | 关联信用风险规则,具体比例、频次由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实施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实施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41 | 2024年价格行为检查 | A49.价格行为检查 | 定向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千分之一左右《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 | 应用A100.通用检查事项(价格行为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开展的企业检查量一并计入千分之一的检查数中。 |
42 | 2024年直销行为检查 | A50.直销行为检查 | 定向 | 直销企业总公司或当地分公司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各区、县(市)需至少抽查1家直销企业总公司、当地分公司 | 11月底前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 | 市级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由区、县(市)根据检查要求统筹安排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 | |
43 | 2024年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飞行检查 | A57.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小作坊) | 不定向 | 包括但不限于白酒、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糕点、豆腐、年糕等重点品种的食品小作坊 | 现场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24家、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36家 | 11月底前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制定计划并由区、县(市)局组织实施。采取异地交叉检查的形式,上、下半年度各地分别抽取食品生产企业2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3家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