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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4-2489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4-02-2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其他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4〕7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印发
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1 15:1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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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相关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章的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单位)是该规章的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责任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五条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下旬,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并说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报送情况和工作需要,将拟定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列入市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费从评估责任单位的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的;

(二)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或者较大幅度修改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较多意见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3年的。

第七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评估责任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和质量要求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考察、专题调研、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座谈会等方法,收集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分析评价。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分析评价情况,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等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第八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有无违反上位法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契合实际,设定职权与责任是否相统一,执法成本是否合理。

(三)可操作性标准,即政府规章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是否易于操作和高效便民。

(四)效益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立法预期目的。

(五)协调性标准,即政府规章设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与同位阶规章之间是否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六)技术性标准,即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概念界定是否清晰,语言表述是否准确。

第九条 评估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规章全部或者部分事项进行评估。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评估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事项、评估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按时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并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保密义务。

第十条 评估工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评估责任单位、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估责任单位、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形成评估报告,一般不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结论、有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

涉及规章修改或者重要建议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府规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改进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申报修改该规章的立法计划时,立法后评估报告可以代替立法前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政府规章的配套制度或者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