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23-243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3-08-16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发文字号: | 绍公通〔2023〕45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7-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相关部门:
现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绍兴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6日
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1 | 对开展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行政处罚 | 开展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五项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并现场改正的 | 警告 | 警告 |
一般 | 初次违反,拒不改正的 | 罚款 |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并认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
严重 | 一年内因违反该规定被处理,再次违反的 | 罚款 |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 | 对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行政处罚 | 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十)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 | 罚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因违反该规定被处理后再次违反的,或者情节较重的 | 罚款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