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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3-2438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3-08-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监管〔2023〕35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8-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印发给你们,请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备注 |
1 | 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从轻处罚的:处罚款1500元以下; 2.一般处罚的:处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3.从重处罚的:外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1.从轻及一般处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从重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2 | 对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行政处罚 |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从轻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从轻及一般处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从重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3 | 对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处罚 |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从轻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
绍市监管〔2023〕35号ZJDC68-2023-00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