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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23-2430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1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文字号: |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3〕37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3-2023-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规范《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设定的林业处罚事项裁量权实施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设定的林业处罚事项裁量权实施标准》,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设定的林业处罚事项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2日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设定的林业处罚事项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分档 | 适 用 情 形 | 行政处罚幅度和行政命令 | ||||
1 | (绍兴)对香榧树损害行为的行政处罚 |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第七条(三) 以刻划、钉钉子、剪枝、采穗等方式损害古榧树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损伤古香榧树,未影响古香榧树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伤古香榧树,致使古香榧树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绍兴)对古香榧群保护范围标志和示意图破坏的行政处罚 |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九条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香榧群保护范围的醒目位置设置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志、古香榧群保护范围以及核心区分布示意图。标志和示意图的内容、样式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依法设置的标志和示意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移动、遮挡、涂改古香榧群保护范围标志和示意图,但可修复复原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毁古香榧群保护范围标志和示意图,不可修复复原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绍兴)对损毁、擅自移动古榧树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榧树列入保护目录后一年内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单位或者个人损毁、擅自移动古榧树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香榧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三级保护的古香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香榧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二级保护的古香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香榧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一级保护的古香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绍兴)对古香榧群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七条古香榧群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对古榧树砍伐、采挖、迁移或者毁根、剥皮;(二) 在单株古榧树法定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采石、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损害古榧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香榧群,未影响古香榧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香榧群,致使古香榧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1.以上列表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2.以上列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