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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554025306E/2023-247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十年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各方职责,压实安全责任,为小微企业安全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三、定义
小微园区(厂中厂)是指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的各类园(厂)区,包括小微企业园、科技园、电商园、双创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厂中厂”等,不包括传统商贸类、生活性服务业园区以及设有政府派出机构的化工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等。
四、分类标准
分为重点园(厂)区和一般园(厂)区。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点园(厂)区:
1.园(厂) 区内从业人总数超过200 人;
2.园(厂) 区内生产制造类企业总数超过30家;
3.园(厂)区存在单个纺织品(棉毛品)等可燃物品仓库面积超过2000㎡;
4.园(厂)区内纺织品(棉毛品)等可燃物品仓库总面积超过 5000 ㎡;
5.园(厂)区内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生产装置;
6.园(厂)区内企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构成高风险的。
其余为一般园(厂)区。
五、差异化分级监管的要求
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按照《规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对重点园(厂)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一般园(厂)区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县级监管部门对重点园(厂)区开展联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市级监管部门对重点园(厂)区开展抽查检查。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