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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2-231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监管〔2022〕43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8-2022-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增补目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绍兴市绍兴市所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行政处罚 |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绍兴市绍兴市所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
3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处罚 |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绍兴市绍兴市所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绍市监管〔2022〕43号ZJDC68-2022-00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