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029/2022-227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2-05-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建设〔2022〕4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6—2022—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营造包容有序营商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绍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市本级)》,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绍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市
本级)》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6日
附件:
绍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市本级)
序号 | 权力基本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免罚情节 | 适用范围 |
1 | 330217864000 | 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3项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被发现; 2.违法责任单位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整改。 | 仅适用于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
2 | 3302178580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与同一作业区域内其他可能相互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被发现; 2.违法责任单位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整改。 | 仅适用于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
3 | 330217053000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被发现; 2.违法责任单位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整改。 | 仅适用于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