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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2-2264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2-04-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监管〔2022〕1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8-2022-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批)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附件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第一批)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备注 |
1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 1.拒不改正的,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从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
2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1.拒不改正的,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3 | 对食品摊贩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规定,未遵守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工具、用具、容器等,以及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 普通情节的,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元以上185元以下,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85元以上365元以下,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65元以上500元以下。 2.情节严重的,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950元以下,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