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22-2097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2-01-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环发〔2022〕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4-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绍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
绍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办法
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通过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积极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优化执法方式方法,落实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提高执法效能,规范监督执法工作。
二、实施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变,遵循公开公正、严格标准、重点保障、差异化监管、激励守法原则,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
三、实施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监督指导以及正面清单企业的确认、公示、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备案。
各区、县(市)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正面清单企业的审核、动态管理、信息维护等具体工作,并负责受理自行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的申请和后续相关工作。
(一)编制正面清单
1.纳入条件。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纳入正面清单:
(1)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
(3)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5)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
近五年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2.申请方式。各区、县(市)分局应积极听取属地发改、经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名单。鼓励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做好与前期正面清单工作衔接,鼓励、支持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小微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申请的企业按照先自查(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后申请的程序,如实填写《绍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至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核。
3.拟制清单。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正面清单的拟制和审核工作。
(1)各区、县(市)分局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核实。
(2)经核查符合纳入条件的,各区、县(市)分局应当书面征求属地发改、经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属地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填写《绍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审批表》和《202X年拟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企业信息表》,确认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3)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市)分局上报的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填写《绍兴市拟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条件符合性复核表》,完成正面清单企业名单的最终确认。
4.社会公示。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局及各分局官网、“绍兴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将最终确认的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编号、重点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正面清单类型与有效期等。
5.发布清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生态环境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于3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1月1日前发布正面清单。
(二)实施动态管理
各区、县(市)分局应做好正面清单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包括对正面清单企业的移出和日常管理。
1.日常管理。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各区、县(市)分局要组织对正面清单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现场帮扶情况进行抽检指导。
2.移出管理。正面清单企业出现下列之一情形的,各区、县(市)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填写《绍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移出管理审批表》,逐级审批,移出正面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公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1)因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4)其他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的正面清单的纳入和移出条件、管理措施、监管方式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特殊时期有关要求执行。
(三)推行差异化监管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1.非现场执法检查
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应当主要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水用电全过程监管、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监控、查阅企业公开信息等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2.现场执法检查程序
(1)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由企业先行自查并限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2)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地分局必须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均需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完成,并建立正面清单企业监督执法台账。
(四)强化服务保障
1.开展普法帮扶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正面清单企业需要开展帮扶指导,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展“送法入企”“专家会诊”等活动,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及时提醒预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区、县(市)分局每年采取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等形式,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加强普法宣传,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困难。可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
2.完善容错纠错机制
(1)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2)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原因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同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管频次,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机制
(一)定期跟踪。各区、县(市)分局需动态掌握正面清单企业环境治理情况,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监管能力、履职要求等各方面因素,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二)稽查通报。正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对存在正面清单管理工作不落实、在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管失察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
(三)责任追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6.绍兴市拟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条件符合性复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