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信用管理办法。
总体要求
(一)规范全市范围内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绍兴市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统一发布全市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三)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市直工程施工企业和尚未在我市承接工程的市外施工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本辖区的施工企业和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等相关工作。
二、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
(四)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等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受到各级政府及住建部、省建设厅、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五)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各施工企业在网上自行填报,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录入信用系统。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录入信用系统。
(六)施工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需在接到信息录入通知后5日内向信息录入部门提出申诉意见,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逾期视作放弃申诉。
三、信用综合评价方式
(七)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实行记分制,包括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所有施工企业在录入基本信息后,信用初始分均为60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收集情况对企业予以加减分。
(八)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信用信息评分制,信用管理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分别为:A级:累计得分排名前5%(含,小数时向下取整);B级:累计得分排名前25%(含,小数时向下取整);C级:累计得分排名前60%(含,小数时向下取整);D级:累计得分排名前90%(含,小数时向下取整);E级:累计得分排名前100%。如果企业分值在60分及以下的最高评定为D级。
(九)施工企业资质分立的,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予以保留,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高于或等于60分的,新分立出资质的企业初始分为60分;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低于60分的,新分立出资质的企业初始分采用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施工企业资质合并的,合并前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均高于或等于60分的,合并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采用原信用综合评价分最高的企业分值;合并前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有低于60分的,合并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采用原信用综合评价分最低的企业分值。
(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A和E级的施工企业名单在市建设局官网上公布,其余企业评级结果可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进行查询。
四、评定结果应用
(十一)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等进行差别化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B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优先享受保证金减免等各类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扶持,D级施工企业作为重点检查或者抽查对象,E级企业作为必查对象,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E级企业进行一次资质动态核查,该企业承揽工程作为重点必查对象,且所有检查结果需备案留档。
(十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结果。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设单位可以查阅相关企业最近3年内的信用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可限制E级施工企业参加竞标。
五、监督管理及其他
(十三)施工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填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市外企业由市建设局予以处理。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管理标准全面采集信息,并对照考核标准及时监督检查。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施工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投诉、举报。
(十七)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试行)
序号 | 一、良好行为信用信息 | 企业加分分值 | 备注 |
(一)获得通报表彰 | 1.本认定标准的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设活动获得的信息。 2.同个工程建设项目获多个表彰或奖(杯)的,可累计得分,参建单位得分减半。一个通报表彰文件中,同个项目获得多次表彰,按一次计分。 3.同一建设项目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单次符合多项扣分标准的,按最高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4.所有表彰、获奖(杯)等加分项以发文时间开始计算有效期,逾期未申报的自行作废。 5.国家级加(减)分项有效期为3年,省级加(减)分项有效期为2年,其他加(减)分项有效期为1年。 6.良好行为信用信息中获得通报表彰加分20分封顶,工程项目获奖(杯)加分50分封顶,科技创新20分封顶,履行社会责任50分封顶。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扣分不封顶。 7.具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加5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加4分,有效期内加分长期有效。 8.获部级科技进步奖加5分,省级科技进步奖加4分。 9.获国家级QC成果一、二、三类分别加3分、2.5分、2分;获省级QC成果加1.5分(同个QC成果按最高奖项加分)。 10.捐赠款项为施工企业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累计捐款,金额在100万(含)以上得4分,50万(含)-100万得2分,20万(含)-50万得1分,5万(含)-20万得0.5分,1万(含)-5万得0.2分(以政府部门、红十字会或慈善总工会等相关依据为准,对学校、个人等捐款不纳入加分范畴)。 | ||
1 | 获得国务院表彰或通报表扬 | 8.0 | |
2 | 获得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或通报表扬 | 6.0 | |
3 | 获得绍兴市政府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 | 4.0 | |
4 | 获得县(市、区)政府或市建设局表彰或通报表扬 | 2.0 | |
5 |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 | 1.0 | |
(二)工程项目获奖(杯) | |||
6 |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 | 15.0 | |
7 | 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等国家级奖(杯)、奖项 | 6.0 | |
8 | 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等国家级专业最高奖 | 6.0 | |
9 | 钱江杯(优质工程) | 4.0 | |
10 | 浙江省安装质量奖、浙江省市政金杯、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等省级专业最高奖 | 3.0 | |
11 |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3.0 | |
12 | 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3.0 | |
13 |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 | 3.0 | |
14 | 兰花杯(优质工程) | 2.5 | |
15 | 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2.0 | |
16 | 绍兴市实名制管理优胜工地 | 2.0 | |
17 | 县(市、区)优质工程奖 | 1.5 | |
18 | 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1.0 | |
(三)科技创新 | |||
19 | 具备各级企业技术中心 | 见备注7 | |
20 | 获各级科技进步奖 | 见备注8 | |
21 | 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 | 3.0 | |
22 | 获各级QC成果奖 | 见备注9 | |
(四)履行社会责任 | |||
23 | 响应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号召完成应急抢险任务 | 2.0 | |
24 | 经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的捐助 | 见备注10 | |
25 | 建筑业企业规模 | 见备注11 | |
26 | 建筑业企业纳税情况 | 见备注12 |
序号 | 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 企业扣分分值 | 备注 |
(一)通报批评 | 11.施工企业规模以年计分,省内产值每2000万加0.2分,最高加20分,省外产值每1000万加0.2分,最高加10分(产值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12.施工企业在绍兴市的年度纳税,按照每50万元得0.1分计分,上限15分(税收以税务局应交税费为准)。 13.项目经理季度平均考勤率低于70%的,每个项目扣2分;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总体季度平均考勤率低于60%的,每个项目扣1分;其他现场管理人员个人季度平均考勤率低于30%的,每人每个项目扣0.5分。每个项目每季度最高扣5分。(以上考勤率,每季度应出勤天数按75天计) 14.施工企业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为B级,处罚期限为半年;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为C级,处罚期限为一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信用等级降为E级,处罚期限为一年。 15.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评价分数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E级,处罚期限为半年。 16.施工企业一个年度内没有产值和税收的,扣1分;两个年度内没有产值和税收的,扣2分,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已注册企业从该信用评价办法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新注册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 | ||
1 | 国务院 | 8.0 | |
2 | 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 | 6.0 | |
3 | 绍兴市政府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4.0 | |
4 | 县(市、区)政府或市建设局 | 2.0 | |
5 |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0 | |
(二)违反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 50.0 | ||
7 |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30.0 | |
8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10.0 | |
9 |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全面停工整改通知书 | 3.0 | |
10 |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 2.0 | |
11 |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 1.0 | |
(三)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 |||
12 | 发生500万元(含)以上欠薪案件的 | 5.0 | |
13 | 发生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欠薪案件的 | 3.0 | |
14 | 发生300万元以下欠薪案件的 | 2.0 | |
15 | 同一项目季度累计投诉事件达10件(含)以上的 | 2.0 | |
(四)其他 | |||
16 |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的 | 1.0 | |
17 | 企业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执行的 | 1.0 | |
18 | 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的 | 见备注13 | |
19 | 违反相关规定要求,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 | 2.0 | |
20 |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处理和验收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的 | 2.0 | |
21 | 由于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年度各类有责投诉的 | 3.0 | |
22 | 受到各级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 5.0 | |
2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 5.0 | |
24 | 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 | 5.0 |
绍兴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信用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规范全市范围内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绍兴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统一发布全市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理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三)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市直工程监理企业和尚未在我市承接工程的市外监理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本辖区的监理企业和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等相关工作。
二、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
(四)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等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从业人员及承揽监理业务情况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受到各级政府及住建部、省建设厅、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良
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五)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各监理企业在网上自行填报,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录入信用系统。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录入信用系统。
(六)监理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需在接到信息录入通知后5日内向信息录入部门提出申诉意见,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逾期视作放弃申诉。
三、信用综合评价方式
(七)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行记分制,包括监理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所有监理企业在录入基本信息后,信用初始分均为60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收集情况对企业予以加减分。
(八)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信用信息评分制,信用管理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分别为:A级:累计得分排名前5%(含,小数时向下取整);B级:累计得分排名前25%(含,小数时向下取整);C级:累计得分排名前60%(含,小数时向下取整);D级:累计得分排名前90%(含,小数时向下取整);E级:累计得分排名前100%。如果企业分值在60分及以下的最高评定为D级。
(九)监理企业资质分立的,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予以保留,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高于或等于60分的,新分立出资质的企业初始分为60分;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低于60分的,新分立出资质的企业初始分采用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监理企业资质合并的,合并前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均高于或等于60分的,合并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采用原信用综合评价分最高的企业分值;合并前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有低于60分的,合并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采用原信用综合评价分最低的企业分值。
(十)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A和E级的监理企业名单在市建设局官网上公布,其余企业评级结果可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进行查询。
四、评定结果应用
(十一)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等进行差别化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B级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优先享受各类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扶持,D级监理企业作为重点检查或者抽查对象,E级企业作为必查对象,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E级企业进行一次资质动态核查,该企业所监理项目作为重点必查对象,且所有检查结果需备案留档。
(十二)建设单位在监理业务招标环节,应当充分考虑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结果。在监理企业招标中,建设单位可以查阅相关企业最近3年内的信用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可限制E级监理企业参加竞标。
五、监督管理及其他
(十三)监理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填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市外企业由市建设局予以处理。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管理标准全面采集信息,并对照考核标准及时监督检查。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监理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投诉、举报。
(十七)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试行)
序号 | 一、良好行为信用信息 | 企业加分分值 | 备注 |
(一)获得通报表彰 | 1.本认定标准的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设活动获得的信息。 2.同个工程建设项目获多个表彰或奖(杯)的,可累计得分。同一建设项目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单次符合多项扣分标准的,按最高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3.一个通报表彰文件中,同个项目获得多次表彰,按一次计分。 4.所有表彰、获奖(杯)等加分项以发文时间开始计算有效期,逾期未申报的自行作废。 5.国家级加(减)分项有效期为3年,省级加(减)分项有效期为2年,其他加(减)分项有效期为1年。 6.良好行为信用信息中获得通报表彰加分20分封顶,工程项目获奖(杯)加分50分封顶,履行社会责任50分封顶。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扣分不封顶。 7.获得通报表彰或者获奖(杯)的工程项目,若该项目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且由监理单位独立或牵头承接全咨业务的,监理单位加分上浮50%。 8.捐赠款项为监理企业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累计捐款,金额在10万(含)以上得4分,5万(含)-10万得3分,1万(含)-5万得2分,1万以下得1分(以政府部门、红十字会或慈善总工会等相关依据为准,对学校、个人等捐款不纳入加分范畴)。 9.监理企业规模以年计分,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产值每100万加1分,上限20分。(产值以企业提供发票为准)。 | ||
1 | 获得国务院表彰或通报表扬 | 8.0 | |
2 | 获得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或通报表扬 | 6.0 | |
3 | 获得绍兴市政府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 | 4.0 | |
4 | 获得县(市、区)政府或市建设局表彰或通报表扬 | 2.0 | |
5 |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 | 1.0 | |
(二)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奖(杯) | |||
6 |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 | 15.0 | |
7 | 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等国家级奖(杯)、奖项 | 6.0 | |
8 | 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等国家级专业最高奖 | 6.0 | |
9 | 钱江杯(优质工程) | 4.0 | |
10 | 浙江省安装质量奖、浙江省市政金杯、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等省级专业最高奖 | 3.0 | |
11 |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3.0 | |
12 | 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3.0 | |
13 |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 | 3.0 | |
14 | 兰花杯(优质工程) | 2.5 | |
15 | 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2.0 | |
16 | 绍兴市实名制管理优胜工地 | 2.0 | |
17 | 县(市、区)优质工程奖 | 1.5 | |
18 | 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1.0 | |
(三)履行社会责任 | |||
19 | 响应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号召完成应急抢险任务 | 2.0 | |
20 | 经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的捐助 | 见备注8 | |
21 | 监理企业规模 | 见备注9 | |
22 | 监理企业纳税情况 | 见备注10 |
序号 | 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 企业扣分分值 | 备注 |
(一)通报批评 | 10.监理企业在绍兴市的年度纳税,按照每1万元得0.1分计分,上限20分(税收以税务局应交税费为准)。 11.项目总监季度平均考勤率低于70%的,每个项目扣2分;其他监理人员总体季度平均考勤率低于60%的,每个项目扣1分;其他监理人员个人季度平均考勤率低于30%的,每人每个项目扣0.5分。每个项目每季度最高扣5分。(以上考勤率,每季度应出勤天数按75天计) 12.所监理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为B级,处罚期限为半年;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为C级,处罚期限为一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信用等级降为E级,处罚期限为一年。 13.监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评价分数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E级,处罚期限为半年。 14.监理企业一个年度内没有产值和税收的,扣1分;两个年度内没有产值和税收的,扣2分,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已注册企业从该信用评价办法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新注册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 | ||
1 | 国务院 | 8.0 | |
2 | 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 | 6.0 | |
3 | 绍兴市政府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4.0 | |
4 | 县(市、区)政府或市建设局 | 2.0 | |
5 |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0 | |
(二)违反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6 |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 50.0 | |
7 |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30.0 | |
8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10.0 | |
9 |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全面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单位存在过错的 | 3.0 | |
10 |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单位存在过错的 | 2.0 | |
11 |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 1.0 | |
(三)其他 | |||
12 |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的 | 1.0 | |
13 | 企业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执行的 | 1.0 | |
14 | 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的 | 见备注11 | |
15 | 违反相关规定要求,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 | 2.0 | |
16 |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处理和验收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的 | 2.0 | |
17 | 由于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年度各类有责投诉的 | 3.0 | |
18 | 受到各级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 5.0 | |
1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 5.0 | |
20 | 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