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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1-2088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10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铁路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21〕1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隧道内塌方、涌水、火灾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省、市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跨城市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异地支援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决策、规范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市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市轨道交通集团总经理。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市轨道交通集团、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支队及相关属地政府等单位。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应对运营突发事件;
2.负责指挥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4.按规定及时上报运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5.检查督导各有关单位对运营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6.当运营突发事件超出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2.2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市轨道交通集团开展安全宣传;指导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指导对互联网等媒体报道的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改委:参加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做好重大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组织和供应工作。
3.市经信局:协调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恢复损坏的公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4.市科技局:为运营突发事件提供防震减灾指导意见和地震趋势预报。
5.市公安局:维护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乘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属地政府和运营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及时审核、拨付市级应急处置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属地财政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指导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辐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开展辐射污染事件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负责现场环境监测和污染物监控,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10.市建设局:协助调用征集抢险所需的建筑机械设备,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协调对事件影响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11.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运力保障预案;组织地面客流疏散运送,落实水上应急救援;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12.市水利局:提供水情和洪水预报调度信息,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水利技术支撑。
13.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
14.市卫生健康委: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伤员医疗救护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及转运伤员,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数。
15.市应急管理局:指导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协调运营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6.市外办:负责涉外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17.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组织或参与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18.市人防办:指导人防设施和兼顾人防工程的抢修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防护保障行动。
19.市综合执法局:督促产权单位开展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违法作业活动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0.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雨量等资料,并为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应急保障和专家咨询服务。
21.绍兴电力局:组织协调公共电网电力设施的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2.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各单位消防工作。
23.市公用事业集团: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供气、供排水等市政设施(管线)的抢险救援工作。
24.市轨道交通集团:实施运营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调集抢险人员、物资、装备等;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5.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抢修和维护现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26.绍兴军分区: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做好灾难抢险、救援等工作。
27.武警绍兴支队:组织、指挥武警力量实施应急支援。
28.相关属地政府: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地面客流秩序维护及应急疏导、避难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和维稳等工作。
2.3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应急专线电话,确保24小时专人值守。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分管副局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以及市轨道交通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运营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终止预警信息的建议;
3.收集、分析、研判各类信息并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并对应急资源进行管理与调配;
5.负责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联系工作;
6.收集、编制有关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应急技术信息;
7.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确定现场指挥长。
主要职责:
1.执行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
2.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建议;
3.组织专家对运营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论证;
4.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2.5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聘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消防、应急管理、质量监督、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化、地震、反恐、防爆、电力、隧道、建筑、气象、通信等方面专家组成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主要职责:
1.参加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对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结束、事件影响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依据;
3.参与运营突发事件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
2.6 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职责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运营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
1.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时,报告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做好人员疏散与施救、设施设备抢修,明确应急支援需求;
2.及时发布列车运营调整信息,降低运营突发事件对公众出行的影响程度,防止事态扩大;
3.做好运营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和信息报告,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
4.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运营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运营等情况,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3.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3.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2.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3.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2.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3.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2.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防
运营单位负责建立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市轨道交通集团和运营单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调查、风险评估,排查隐患种类、重点部位和风险源并及时整改。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 预警
4.2.1 预警级别
对有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I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4.2.2 预警发布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经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可由运营单位通过互联网、公共电子屏幕、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因运行系统故障、突发大客流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4.2.3 预警响应
(1)Ⅳ(蓝色)预警响应
①预警信息发布后,市轨道交通集团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负责人带班,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②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并及时整改;
③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2)Ⅲ级(黄色)预警响应
①在Ⅳ(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集团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
③组织专家咨询,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措施,应急工作进入戒备状态。
(3)Ⅱ级(橙色)预警响应
①在Ⅲ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
②市轨道交通集团和运营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全部上岗,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
③召集专家对事态发展作出研判,并提供决策建议;
④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⑤必要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停止运营。
(4)I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Ⅱ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4 预警变更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依据变化情况,适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变更预警级别的建议。
4.2.5 预警解除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运营单位经研判认为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报经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可由运营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报告原则
(1)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快捷、准确、直报、续报”为原则,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2)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级部门。
4.3.2 报告程序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属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将事件信息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相邻设区市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通告相邻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4.3.3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已采取的措施;
(5)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
(6)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
2.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时;
3.上级预案启动时。
5.2 先期处置
运营单位应立即抢救人员,疏散城市轨道交通站内、车厢内乘客离站;封闭车站出入口,劝阻乘客进入。
运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阻止在线列车进入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公安等部门应迅速部署力量,协助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对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5.3 分级响应
5.3.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轨道交通集团和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拨打110、119、120等,主动寻求救援,同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2)调配物资、装备,支援救援工作;
(3)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维护现场秩序,收集证据,严格保护现场;
(5)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
5.3.3 Ⅱ、I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国家、省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5.3.4 扩大响应
当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扩大或者级别提高时,应当及时扩大响应。
5.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和管理。
1.I级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由国家应急组织机构决定;
2.Ⅱ级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由省应急组织机构决定;
3.Ⅲ、Ⅳ级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
5.5 应急结束
I级应急响应,应急结束由国务院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Ⅱ级应急响应,应急结束由省应急组织机构决定;
Ⅲ、Ⅳ级应急响应,应急结束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运营
抢险救援结束后,运营单位要迅速抢修设施、设备,尽快恢复行车,降低对社会和城市交通的影响。
6.2 善后处置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以及消除环境污染。
6.3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4 外事协调
市外办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境外人员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6.5 调查评估
6.5.1 事件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迅速成立事件调查组,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5.2 处置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2个月内,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整理审查应急救援记录等相关资料,总结评估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全过程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管理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通信企业建立并完善应急通讯信息、安全信息、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7.2 应急队伍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是抢险救援的基本力量,驻绍部队、武警、民兵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3 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运营单位要配备救援和抢险的物资、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联动制度。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指挥和调度。
7.4 技术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信息数据库。
7.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应急治安保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7.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市公安局负责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7.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7.8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运营单位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运营突发事件处置、日常监管、物资储备和演练。
7.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
8 应急演练
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次以上不同形式的运营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磨合和检验各单位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等,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客运系统。
本预案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更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单位职责和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与更新。
运营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消防、安全设施图纸、资料等,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项应急预案,报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报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系电话报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报送。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在征求参与处置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在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