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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0-900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9-2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函〔2020〕10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1-2020-0010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行为,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启用“绍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以下简称“土地征收专用章”)。现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专用章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通知书》《征地听证会纪要》《土地征收公告》等文书。
二、在上述使用范围内,土地征收专用章与绍兴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土地征收专用章由市政府委托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分别使用管理,并相应编码为土地征收专用章(1)、(2)、(3)。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由越城区政府加盖土地征收专用章(1)。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会同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建立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对违反制度使用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土地征收专用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