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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0-1682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0-03-05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公路,应急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20〕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兴市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绍兴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妥善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高效有序救助遇险人员、船舶和设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突发险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渔船、体育运动船艇单方水上交通事故和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政府对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行为。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实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行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快速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加强预防,部门联动。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演练,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科学决策,高效处置。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水上交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快速高效组织救援。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快速高效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及时组织救助,全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2 主要风险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省“海陆联动”发展的不断推进,水路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但一般等级以上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河水上运输的健康有序发展。航运安全的保障基础依然薄弱,内河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亟待提高,水上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整体不足。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机构
成立绍兴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地方海事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区、县(市)及市级或上级指定管辖的发生在我市境内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保险协会、各区、县(市)政府及市地方海事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业务接受省地方海事局和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指导。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行动组,应急行动组由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专家咨询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组成。
3.2职责分工
(1)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有关问题;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中止与终止程序;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决定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分析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重要信息;指导监督区、县(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完成市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完善;向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有关建议;按照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做好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3)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承担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水上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负责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协助区、县(市)政府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负责事故水上搜救、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责任认定、航道疏通及水域管控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保障。
(4)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发稿;按有关规定报批涉及事件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及周围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陆上现场秩序;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保障救援物资、设施的道路运输畅通,确保救援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控制相关责任人、犯罪嫌疑人等。
(6)市财政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水域环境的应急监测,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
(8)市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水文资料;按照现场救援要求进行水工程应急调度;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船舶之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涉及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市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支持;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
(11)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水上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救助;受市政府指派,负责协调、组织查处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协助做好险情事故的善后处理,指导协调转移、安置遇险人员。
(12)市文广旅游局:协助做好水上旅游船舶遇险事故游客的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按规定对遇险事故中伤亡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
(13)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参与船舶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市保险协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企业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5)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先期抢险施救工作。做好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准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3应急行动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传达落实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指挥、搜救、险情排除等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
(4)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海事、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由市地方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起草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协调新闻记者采访。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力量的交通、通讯和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4 预防和预警
4.1预防和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港口、码头、船舶的检查监管,加强航道巡查,努力减少事故隐患;落实相关企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准备。有关部门要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与更新计划。
加强值班值守。有关部门要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充分做好应急值守的人员、车船和通讯等准备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资金准备。结合我市水上交通特点,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准备。
4.2预测与预警
市地方海事局、事发地县级政府要加强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安全监测。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恶化,判定事件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同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照《绍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上交通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Ш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5.2应急响应等级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按照死(伤)人数、船舶溢油吨数、直接经济损失,将应急响应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根据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市、县两级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IV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级政府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III级响应:启动市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同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必须启动本级响应预案,相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其他未达到较大事故等级但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等较大社会影响或破坏社会稳定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市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视情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请示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在接到指令后应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事发地县级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5.3信息报告
5.3.1信息报告程序
(1)事发地地方海事和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有关区、县(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当接到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等级报告时,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置建议。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紧急信息报告时效的规定向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5.3.2信息报告内容
(1)遇险者应向当地地方海事部门(报警电话12395)、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报告险情,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情况,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2)相关部门向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等。
5.4应急处置
5.4.1事故的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发挥自身力量进行事故的先期处置,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轻环境污染,并等待专业救援力量到来。
5.4.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全力控制水上交通事故事态发展,组织救援、处置、转移、疏散、事故调查等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及实际情况,决定封航或限制使用有关水域;调集和配备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掌握现场工作状态。
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故(IV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故(III级响应),由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和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故(II级和I级响应),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处置工作。
5.4.3现场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到达现场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2)视情对事故发生水域进行管控。
(3)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的应急力量增援。
(4)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随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5)如涉及水域环境污染,除采取围挡、吸附等措施外,第一时间通知对该水域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其他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6)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撤离、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5.5应急处置的扩大
当发生II级以上事故险情时,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严重危害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报告,请求上级部门援助。
5.6应急处置终止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销,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6 后期处置
1.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时开展伤亡人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单位、保险公司应在事发地县级政府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2.较大事故信息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指定部门或人员统一发布,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由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或指定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大小,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2物资保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物资和装备储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3队伍保障
组织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职救援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为专职应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4培训和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当地实际,不定期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7.5奖惩
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肯定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中有关数量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各区、县(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并管理实施,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适时组织评审和修订。原《绍兴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6〕54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2.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在启动本方案的同时,请求启动省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根据事发地县级政府的请求,视情启动本方案。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船舶(车辆)的应急储备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响应,确保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依法行政,合法处置。在实施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相关物资和船舶(车辆)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级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成立市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交投集团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集团、市交投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2.2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全市突发事件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负责调用、征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道路水路运输工具,核算动用船舶、车辆参加应急保障行动的经费预算;
(3)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下达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视情向省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市请求紧急援助;
(5)参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提供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相关信息和新闻材料;
(6)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做好所辖公路、通航水域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安全畅通。
(3)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落实预算资金。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达全市突发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要求;负责提供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及人员运送的需求信息。
(5)市文旅集团:协助做好市区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6)市交投集团:协助做好市区道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4县级指挥机构
比照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职责,成立县级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在县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保障行动,承担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任务。县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和相关保障措施比照市级部门执行。
3 应急响应
3.1指挥协调
3.1.1应急指挥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实施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有关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本方案启动后,事发地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随即启动。
3.1.2应急值守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市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的指令。
3.1.3应急处置
需要实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交通运输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县级政府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国道、省道等主干线道路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调用全市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公安部门负责运送道路的安全管理。
需要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时,交通运输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运输船舶和机械设备,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水路运送以及水路交通的抢险和水路航道的安全管理。
必要时,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人可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3.2信息通报
3.2.1预警信息来源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水利部门提供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地震监测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分析预测信息;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信息;
(5)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6)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别监测重大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
(7)公众提供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3.2.2信息报送
(1)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3)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区、县(市),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应急结束
4.1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由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道路水路运输企业。
4.2调查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各成员单位对应急行动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应急行动评估报告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2日内报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日常准备工作和应急行动组织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上报评估报告。
4.3善后处理
市、县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5 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
5.2资金保障
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3运力保障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与其签订突发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车(船)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5.4物资、器材保障
市公路、水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水路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应急准备,确保道路水路安全畅通。
6 培训和演练
6.1培训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6.2演练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演练。演练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中反应快速、决策正确、处置果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肯定奖励。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2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交通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政办发〔2006〕164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绍兴市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穿越汤浦水库道路交通安全,确保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绍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绍兴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车辆碰撞倾覆等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灵敏反应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和基层各单位应对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饮用水安全作为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做好应对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预案准备和物资准备;
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明确处置主体和责任,及时有效处置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
灵敏反应。充分利用各类应急资源,以地方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应急救援梯队力量,第一时间灵敏反应,确保将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 组织机构
2.1应急指挥部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绍兴市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市交投集团、市高速交警支队及相关区、县(市)政府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指导;
(3)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1.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等道路运输许可和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协调调用危险化学品倒罐车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事故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和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处置工作所需的物资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统一调动全市警力开展现场处置与救援;负责对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道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穿越汤浦水库保护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等违法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事故发生后死亡人员相关服务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7)市生态环境局:划定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调整的,及时通知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汤浦水库区域水资源调度及相关案件调查处理,协助做好水库区域污染处置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事故信息上传下达;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发货、装载、查验、登记、核准等管理制度;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1)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2)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提供相关气象参数和应急处置对策。
(1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在相关专家指导下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搜救被困人员;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4)市公用事业集团:负责开展自来水水质实时监测及自来水的停水和供水调度。
(15)市交投集团:负责杭绍台高速公路穿越汤浦水库路段管理保障和安全防护设施维护加固,按照环评报告落实各项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措施;协助做好杭绍台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相应路段限行及事故后续处置工作。
(16)市高速交警支队:负责对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且符合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相关要求的高速公路线路的限制通行交通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等违法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7)相关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应急预案,细化公路管理保障及安全防护设施维护加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等措施;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8)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有现场级别最高的负责人担任,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4 现场指挥部内设机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事故侦查和现场警戒组、抢险抢救组、环境监测和污染处置组、善后处理组、技术专家组等。
(1)综合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等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主要职责:
①负责向各组传达指挥部负责人指令;
②负责与各组的联系,督促各组工作;
③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与救援工作信息的汇总和上报;
⑤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器材、药品等救援物资。
(2)事故侦查和现场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级政府等组成,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主要职责:
①负责事故现场摄录像,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②负责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言证和资料;
③负责初步收集、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
④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保护,维护事发现场和治安、交通秩序;
⑤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
⑥负责处理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治安问题;
(3)抢险抢救组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及事发企业组成,市消防救援支队为组长单位。主要职责:
①负责控制危险源,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驳运,防止事故扩大。
②负责事故初始阶段危险评估;
③负责事故的勘察,内容包括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数量、危害程度和事故涉及范围;
④负责提出并划定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受影响区等;
⑤负责抢救受害人员,安全转送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⑥负责组织群众撤离,指导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⑦负责做好现场清洗消毒,降低危害程度。
(4)环境监测和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组成,市生态环境局为组长单位。主要职责:
①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扩散方向,确定污染区域范围。
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化品污染物扩散、污染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③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修复方案。
(5)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以及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负责人组成,由事故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主要职责:
①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
②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
③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④负责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处理;
⑤负责遇难者身份确定,尸体解剖、法医鉴定等;
(6)技术专家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危化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省级、国家级危化专家。负责提出抢救、控制事故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其他有关应急救援技术服务,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事故预防准备
3.1交通安全管控
公安部门要严格把控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环节,严禁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车辆,有关区、县(市)政府及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公安部门要抓紧制定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等违法行为;高速交警部门要抓紧制定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且符合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相关要求的高速公路线路的限制通行交通管理工作方案,并于高速公路开通前组织实施,同时要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等违法行为。
3.2应急救援网络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与社会相关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网络,完善通讯联系方式,实现应急物资装备的快速调用。
3.3公路设施保障
市交投集团要严格落实杭绍台高速公路项目环评报告中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环保设施和营运管理的要求,加强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性。
3.4污染处置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要会同属地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做好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导致饮用水污染的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工作,确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及时有效处置,减小事故影响。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一般事故(Ⅳ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倾覆(未泄漏),需要调用吊车吊装作业的事故。
4.1.2较大事故(Ⅲ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公路路面污染,需要倒罐过驳作业的事故。
4.1.3重大事故(Ⅱ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造成周边环境较大污染的事故。
4.1.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的事故。
4.2应急响应主体
根据事故等级和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主体。
(1)发生一般事故(Ⅳ级), 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市级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应急援助。
(2)发生较大事故(Ⅲ级), 若事态处于事发地县级政府可控范围内的,由县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若事态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若事态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事发地下级政府必须启动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程序
(1)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消防119)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警后,立即调度事发地公安、高速交警支队、消防救援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告知事发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2)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事发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要及时收集事故处置的动态信息,若公安、高速交警支队、消防救援部门尚不足以有效处置事故,应视情立即通知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利、交通投资、公用事业等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3)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一般事故(Ⅳ级),区、县(市)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属地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县(市)政府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同时,区、县(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4)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较大事故(Ⅲ级),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视情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市级应急响应一旦启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应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调派人员和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5)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市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由上级有关部门决定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突发事件涉及汤浦水库饮用水源地污染处置工作按照《绍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突发事件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侧翻、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等处置按照《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5.1 现场指挥
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故现场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安、消防救援部门有关人员履行现场指挥职责。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与救援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5.2堵漏和倒罐过驳作业
(1)实施主体。危险化学品堵漏和倒罐过驳作业等现场处置工作由消防救援部门、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及其他应急处置单位实施。若需调用特种的设备工具,由消防救援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2)严格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倒罐过驳作业必须在消防部门现场监护、承压槽车专业人员指导下,由倒罐作业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具后进行。
5.3环境污染处置
若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助当地政府按《绍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监测和监察,协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资源参与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2)若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汤浦水库环境污染的,根据实际情况,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所辖水域的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调度,公用事业集团负责自来水的停水或供水调度。
5.4医疗救护
(1)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救治工作。
(2)在进行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等化学品倒罐作业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安排120救护车就近待命。
5.5应急疏散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和事故区域警戒。当地政府负责公众应急疏散。
5.6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按《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实施。
6应急保障
6.1后勤保障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6.2社会资源保障
(1)吊车。需要吊车及拖拽车辆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向社会救援单位调用。
(2)倒罐车辆。需要倒罐过驳车辆及设备的,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应自行及时调派,事故车辆业主单位无法调派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向社会救援单位调用。
(3)专家。需要危险化学品方面专家和承压罐车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分别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落实。
(4)劳务人员。需要劳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落实。
7 善后处置
7.1环境恢复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情况跟踪监测,指导灾后环境恢复工作。
7.2赔偿补偿
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损耗和劳务支出等费用,经调用部门审核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或先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管理责任垫付相关应急处置经费,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讨;事故责任单位不支付经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7.3调查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市安委办。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修订。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做好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装备配置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