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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0-1682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0-03-04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应急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20〕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危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既有建筑产生险情或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活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预案。本预案作为全市突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依据,指导县级应急预案和市级有关部门响应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明确职责。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相关部门和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协调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情况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工作组和各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2.1市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指挥部。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公用事业集团、市轨道交通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市)政府。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市)制定、完善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2.1.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了解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2)市委宣传部:指导涉事单位做好事故动态及抢险救援情况等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媒体协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在招投标和立项环节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
(4)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组织通信运营企业恢复损坏的公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戒区域,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疏散、撤离和治安管理等;预防、制止和侦查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原因调查;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组织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后生活困难人员的救济、死亡人员殡葬服务等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8)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宜,参与有关善后保障工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周边通航水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水上救援通道畅通;负责临时改变事故周边公交线路,避免出现道路拥堵;组织开展水上搜救和无关船舶疏散工作;参与水上救援决策和事故原因调查。
(12)市水利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灾情和水文预报成果,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决策。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根据市政府要求,协调各部门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施工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电梯运行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及非建筑工程类产品的检测工作,负责对事故中不合格产品生产和经销商的查究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16)市综合执法局:事故危及到城市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时,指导专业抢险及修复工作。指导和监督事故影响区域内的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检查鉴定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18)绍兴电力局:负责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正常供电;配合做好突发事故情况下供电设施恢复工作。
(19)市公用事业集团: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污水、自来水、燃气、信息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维护,组织协调上述管线破损后的紧急抢修。对事故影响区域内的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0)市轨道交通集团:根据《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履行相应职责。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救援人员和装备赴现场救援,指导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当现场出现火灾或重大火险隐患时,到场进行抢救和指导。
(22)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协助配合较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先期处置和救援保障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做好辖区内居民安全撤离和社会稳定工作。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
2.2.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市建设局局长。
副主任: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由市建设局相关职能处室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各项决策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市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
2.3.1市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市政、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给排水、燃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市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应急指挥部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4各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比照市应急指挥部职责,成立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区、县(市)政府领导下,拟定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施工企业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3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既有建筑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2重大事故(Ⅱ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既有建筑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3较大事故(Ⅲ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既有建筑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4一般事故(Ⅳ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既有建筑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基本原则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测、预警,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作出报告。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4.2建设工程事故预防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掌握建设工程易发事故的种类及重点部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建立建设工程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各种类型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抢险行动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
4.3建设工程事故预警
建设单位应健全完善预警机制,建立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处置的现场联动机制。若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对照相应事故分级发布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通告。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先期处置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指令防灾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5)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4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
4.4.1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每五年至少进行1次全范围的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并建立常态化的日常排查工作机制。
4.4.2各街道办事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定期开展城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危险房屋清册,并将危险房屋的相关信息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4.5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鉴定
4.5.1出现如下情况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2)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3)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30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在达到30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4)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则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年内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每5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
4.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上述情况以外其他重大险情的,可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4.5.3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4.5.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5.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4.6既有建筑日常监管
4.6.1各区、县(市)应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6.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灾害预警防范,在防汛期及有关部门发布恶劣灾害天气或者地质灾害预警期间,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4.6.3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
4.6.4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 应急响应
5.1在建工程的应急响应
5.1.1 预案启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蓝)、Ⅲ级(黄)、Ⅱ级(橙)、I级(红)4个级别。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密切关注事故动态,随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做好应急工作。
Ⅲ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级政府必须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当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2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县级政府领导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工作。先期处置程序:
(1)出现大型机械设备、建筑物倒塌及工地房屋倒塌等引起的突发事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
(2)迅速集合应急救援队伍,确定最佳抢险交通线路、现场危险程序等要点,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出事现场。
(3)通知电力部门切断电源(电力110)。
(4)首先抢救施工现场受伤人员,及时与120联系送医院救治。
(5)负责做好安全监护,并把事发单位及抢险人员编入应急救援抢险队伍进行抢险。
(6)负责控制人员在四周10米范围内(跨步电压范围)进出现场。
(7)迅速疏散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围观群众、受害居民等)。
(8)对影响场外交通堵塞的,首先分流人员维护交通秩序,并通知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前往处理,然后进行现场清障。对现场存在继续危及附近居民安全的情况,应立即疏散居民,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9)项目经理须坚守岗位,及时准确上报险情、危害程度等现状,并组织人员自救。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调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5.1.3事故报告
报告原则: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原则,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安全险情或事故情况。
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安全险情或事故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隐瞒不报者将严肃查处。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
(2)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险情或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5.1.4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应急指挥部命令和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单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在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5.1.5 指挥与协调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Ⅰ、Ⅱ、Ⅲ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Ⅰ、Ⅱ级事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求启动省预案;Ⅲ级事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
(2)第一时间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
(4)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区、县(市)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及时调配。
5.1.6善后处理
(1)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工作,维护社会安定。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结案。
(3)事发单位和项目经理要落实值班人员,防止意外事故再次发生。
5.2既有建筑的应急响应
5.2.1预案启动
与5.1.1在建工程应急响应预案启动程序相同。
5.2.2事故处置
既有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县级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既有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控制水、电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
(2)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分流人员维护交通秩序,进行现场清障;
(3)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必要时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4)组织相关住户人员撤离,划定警示区,疏散围观群众等。
5.2.3事故报告
既有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各单位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上报信息包括事件内容、范围、时限等要素,主要包括:
(1)既有建筑安全事故可能或已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以及其他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2)可能或已产生的影响、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已经和准备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
5.2.4响应程序
既有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原则,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应急指挥部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相应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等,在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5.2.5指挥与协调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Ⅰ级、Ⅱ级事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求启动上级预案;Ⅲ级、Ⅳ级事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
(2)第一时间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人员撤离、房屋维修加固或拆除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
(4)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区、县(市)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及时调配。
6 应急结束
6.1终止响应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根据应急管辖分级,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2事故调查与总结
(1)市、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事故调查要认真分析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向区、县(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总结和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工程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需要。
(1)接受、显示和传递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各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队伍保障
市、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以下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水务、燃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市、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流。
7.3装备保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制定装备的储备和调配方案。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抢险指令下达后能随时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2)培训。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市、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方式。
(3)演练。市、县应急指挥部要经常组织演练,检验预案有效性、科学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5奖惩与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肯定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57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建设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杭绍城际铁路工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境内部分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具体的救援预案由柯桥区与萧山区、杭州市另行协商。
1.4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
1.4.2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1.4.3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超出地区政府、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轨道集团建设指挥部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1.4.4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应对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杭绍城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本预案)、建设单位级(建设单位指市轨道交通集团、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及PPP项目公司预案)、施工单位级(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组成。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6.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别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有效处置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确保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
1.6.4因地制宜,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安全事故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资金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现有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领导机构
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轨道应急指挥部”)设在绍兴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并视情在建设指挥部基础上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市轨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预案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轨道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公用事业集团、市轨道交通集团、各区、县(市)政府、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及PPP项目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1.2 市轨道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调度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和交通工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扩大救援;组织市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地各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作为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承接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核实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做好救援设备储备,组织调用轨道交通参建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等;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模拟演习。
(2)市委宣传部: 指导涉事单位做好事故动态及抢险救援情况等信息发布,加强对新闻媒体及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的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发改委: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
(4)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组织通信运营企业恢复损坏的公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戒区域,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疏散、撤离和治安管理等;预防、制止和侦查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原因调查,查明伤亡人员的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相关事故责任人员;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组织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后生活困难人员的救济、死亡人员殡葬服务等处置工作。
(7)市人力社保局:督促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为突发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配合责任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及亲属的赔偿工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并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轨道交通事故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10)市建设局:配合协调开展全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模拟演习;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对事故影响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进行检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周边通航水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水上救援通道畅通;负责临时改变事故周边公交线路,避免出现道路拥堵;组织开展水上搜救和无关船舶疏散工作;参与水上救援的决策和事故原因调查。
(12)市水利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灾情和水文预报成果,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决策。
(13)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制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提出防止传染病扩散措施,预防传染病爆发。
(15)市应急管理局:指导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协调各部门配合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现场指导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事故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监督事故整改落实情况。
(16)市市场监管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17)市综合执法局:指导轨道交通事故区域内危及到的桥梁、地下通道、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营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19)绍兴电力局:负责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正常供电;配合做好突发事故情况下供电设施恢复工作。
(20)市公用事业集团: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污水、自来水、燃气、信息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维护,负责组织协调上述管线破损后的紧急抢修。对事故影响区域内的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救援人员和装备赴现场救援,指导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2)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一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协助配合较大以上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的先期处置和救援保障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做好辖区内居民安全撤离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23)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负责杭绍城际铁路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当事故超出区应急处理范围时,可请示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核实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做好救援设备储备,组织调用管辖范围内轨道交通参建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等;负责建立区级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柯桥区轨道交通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
(24)PPP项目公司:负责承接的PPP项目范围内的工程事故报告,当事故超出项目公司应急处理范围时,可请示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核实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做好救援设备储备,组织调用管辖范围内轨道交通参建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等;负责建立公司级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PPP项目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
(25)其他部门: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相关保障工作,必要时共同参与救援抢险。
2.2办事机构
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兼任,第一副主任由市轨道交通集团总经理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轨道交通集团、柯桥区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收集、上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启动和终止市级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联络、协调工作,通知市轨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贯彻落实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负责处置情况评估及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
2.3现场处置机构
Ⅳ级及以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轨道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行动需要,派市轨道应急指挥部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建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行动组。
2.4专家咨询机构
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建立市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主要职责: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和恢复方案,解决应急抢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疑难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 预防预警
3.1风险分析
3.1.1工程施工风险
(1)明挖法施工风险。主要包括不良水文地质、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渗漏水、基坑降水不足、支撑架设不及时、边坡失稳、模板支架垮塌,基底隆起等风险。
(2)盾构法施工风险。主要包括不良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风险。
(3)矿山法施工风险。主要包括不良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模板支架坍塌等风险。
(4)高架段施工风险。主要包括不良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模板支架稳定性等风险。
(5)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主要包括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等风险。
(6)其他施工风险。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3.1.2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1)自然环境风险。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2)周边环境风险。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3.2监测监控
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建设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跟踪掌握轨道交通建设现状,多途径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和报告;落实工程本体和周边环境的信息化监控和第三方监测手段,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信息和动态。
3.3事故预防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调查,掌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易发事故的种类及重点部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建立工程建设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各种类型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抢险行动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
3.4事故预警
建设单位应健全完善预警机制,建立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处置的现场联动机制。若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对照相应事故分级发布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根据事态发展和先期处置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指令防灾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5)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 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施工单位项目部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单位、事发地政府、公安、建设等部门迅速联动,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切断危险源,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应急响应
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3个级别。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Ⅲ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由建设单位或柯桥区政府(杭绍城际铁路范围)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密切关注事故动态,随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市轨道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做好应急工作。
Ⅱ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市轨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抢险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Ⅰ级响应:当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时,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3信息报告
4.3.1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后按正常程序逐级上报,直至完成信息报告。
4.3.2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第一时间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公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1)初报可用电话、传真、网络等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企业概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事故损失、人员伤亡、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事故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报告或传真等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过程分析、进展情况、事故损失、人员伤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网络报告兼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人员伤亡、事故直接或间接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恢复重建的初步意见,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协调
4.4.1建设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或市轨道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市级响应。
4.4.2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轨道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市轨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未指定前现场指挥长一般由在事发现场的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
4.4.3根据先期处置情况、事件现状和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建立若干应急行动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物资。由市建设局、建设单位等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为本组牵头负责单位。
(2)抢险救援组:负责抢险救援,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情况,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绍兴电力局、事发地政府和建设单位、相关管道产权单位、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等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为本组牵头负责单位。
(3)安全保卫组:负责现场保护和安全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紧急疏散。由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其中市公安局为本组牵头负责单位。
(4)环境监测组:负责周边环境及工程本体的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和建设单位等组成,其中市生态环境局为本组牵头负责单位。
(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资金、通信等保障。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事发地政府、建设单位等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为本组牵头负责单位。
(6)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7)专家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研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有关情况,方案咨询。视情由相关专家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为本组牵头负责单位。
(8)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信息采集、应急公告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建设单位等组成,其中市委宣传部为本组牵头负责单位。
(9)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清理,善后处理。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建设单位和相关保险机构等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为本组牵头负责单位。
(10)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视情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事发地区政府、建设单位及相关专家等组成,其中市应急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为本组牵头负责单位。
4.5扩大应急
当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时,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安全事故的特点,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按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宣传、告知公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4.7信息发布
4.7.1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密切关注国内外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事故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7.2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轨道应急指挥部视情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必要时,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4.7.3由市轨道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相关记者进入事故现场的采访工作。
4.8应急结束
根据现场的监测结果以及现场技术专家组讨论,认为事态得到控制、影响得到消除的,由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配合协助单位陆续进行撤离和清理工作的交接,如有必要,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区域由有关监测部门继续监测,直至恢复正常状态,现场指挥部撤消。
现场清理工作由事故单位负责,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周边影响范围内群众的安置工作,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补偿救助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疫情监测和处理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等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受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机械设备予以清还,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经费由建设单位协调事故责任方等单位承担。
5.2总结评估
建设单位会同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各施工单位应准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根据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应为工程建设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为工程突发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6.2队伍保障
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经常组织应急演练。
6.3装备保障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
6.4技术保障
建设单位负责组建工程应急专家库,确保在预警或事发时,相关专业的应急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储备调度方案,保障应急医疗救护。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1.1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职,组织所辖应急部门、应急人员开展相关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7.1.2建立市轨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工作例会制度,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
7.1.3建设单位应利用施工单位工地黑板报、宣传栏等载体,对轨道交通参建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确保事故发生时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
7.2预案演练
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组织专项或综合性应急演练,演练频率应符合相关规定,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进行相应的总结评估。
7.3责任与奖惩
市轨道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肯定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应急预案。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绍兴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8〕6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