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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0-1683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市应急办) 公开日期: 2020-10-23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0〕39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印发
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3 15:5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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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级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及评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绍兴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绍兴市电子政务项目预审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协调解决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由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管办”),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局,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统筹实施、具体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

市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工作。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绩效目标以及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安全可控”原则,具体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数字化转型建设的统一标准、规范和要求。

(二)充分依托现有政务信息化公共支撑体系,利用并对接统建通用应用系统。

(三)以项目管理推动部门业务系统整合和接口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共享。

(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政务信息化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五)强化网络安全。项目内容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方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明确网络安全保护等级或密级,并按照正确、合规、有效的要求,设计和采取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非涉密项目方案应包括符合国家标准设计的密码应用方案。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以下政务信息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一)国家级、省级政府数字化转型示范试点项目。

(二)国家和省级部署的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省级政府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贯通落地。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突出跨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走在本系统全国、全省前列的项目。

(四)对本条线全市各地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将单位内部各处室分散、独立应用系统整合为一个大系统的项目。

(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针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风险的项目。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外,以下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建设: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高能耗数据中心项目。

(二)不部署、迁移至绍兴市政务云平台的新建、升级改造项目。

(三)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

(四)不符合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归集、共享及开放要求的项目。

(五)未按照历年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意见落实相关技术要求的项目。

(六)未完善历年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或编制部门预算时,如属于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前需向市信管办申报审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市信管办只对信息化部分进行审核,非信息化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统一通过“绍兴市部门间最多跑一次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块”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新建、扩建、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建设方案(含项目概算表、可行性分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方式和范围、所需外部数据资源支撑需求、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以及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政务云平台资源需求等),申报运维服务类项目应提供原建设项目合同或往年运维服务合同,前期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

(四)与项目有关的规划、批示、批复、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依据材料。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项目方案设计,形成统一的方案后报送市信管办审核。总体框架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报送本部门项目方案备案。

市级有关部门对需要区、县(市)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国家、省年中临时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年中临时确定的急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明确依据,专题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经市财政局明确资金来源(原则上在预算内调剂安排),再进入审核环节。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市信管办按照“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保效益”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满足要求的项目在确认后予以受理。材料形式要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重新修改。

第十三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信管办组织专家组对各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性、经费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  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会议,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查,对项目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必要性、资金合理性和信息安全性以及项目是否涉及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建共享等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批通过的项目方案和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全过程统筹协调,规范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文本以及合同金额通过“绍兴市部门间最多跑一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块”备案。

第十七条  已审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增加项目投资预算。如有重大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招投标之前,按程序报市信管办重新审核,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出具变更意见,作为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项目变更的依据。通过审核的项目如废止,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绍兴市部门间最多跑一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块”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结果,通过“绍兴市部门间最多跑一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块”按需申请云资源。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做好云资源的变更管理,及时申请增加或减配云资源。系统停用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系统备份工作,及时关停系统,并注销使用云资源。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验收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材料以及资金支付情况通过“绍兴市部门间最多跑一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块”备案。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第六章  资金安排和市县分摊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信管办审核意见,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市信管办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核准的价格,作为市财政局安排该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的依据,不再增减。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市信管办审核意见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核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统一建设、统一部署的全市性信息系统,政务云年租赁费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牵头的市级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同步制定市级和各区、县(市)云资源租赁费用分摊方案并负责落实。

直接面向基层涉及民生类项目,各区、县(市)按上年常住人口比例方式进行分摊。

审批监管类非直接面向基层服务类项目,按市县4:6比例方式进行分摊,各区、县(市)分摊政务云租赁费的10%。

第二十四条  全市政务云租赁由市大数据局统一招标,确定入围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及规则,从入围的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名录中确定租赁服务提供商。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信息系统政务云租赁按照“统采分签”采购模式,由牵头的市级部门按照采购程序及规则选定政务云租赁服务提供商,各区、县(市)根据选定结果完成采购工作。

单个项目年政务云租赁费在500万及以上的,由市级牵头部门负责招标和各区、县(市)资金结付监管等。

单个项目年政务云租赁费在500万以下的,由市级牵头部门负责采购。


第七章  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坚持“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绍兴市公共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共享。

第二十七条  信息数据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拨付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审核前应按照《绍兴市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梳理信息资源目录,包括资源名称、责任单位、数据格式、目录分析、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请云资源前,通过“绍兴市公共数据平台”完成信息系统登记。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完成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绍兴市公共数据平台”完成可编目信息系统的目录编制及数据归集工作,并对归集的数据质量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工作、或归集更新不及时、或重复采集数据的,不再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需共享其他单位的数据,应通过“绍兴市公共数据平台”申请数据资源、接口。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市信管办组织对正式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按年度对项目运行情况、统建融合、成本效益、应用实效、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自评。市信管办组织项目普查、重点项目抽查,重点项目绩效评估可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信管办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信管办暂缓其后续项目审核,市财政局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九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  使用市级政务云平台的项目,上线前必须提供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报告及信息系统信息安全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应提供信息安全方案,通过“绍兴市部门间最多跑一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块”报市信管办备案。部署于互联网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或扩建信息系统,上线前项目建设单位还需提交等级保护测评备案证明或由专业安全公司出具的安全渗透测试报告,并已根据报告整改到位。

第三十七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若存在安全隐患和系统漏洞,应及时修复。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上线运行;若无法修复,系统应予关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级对有关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密类和密码类项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市)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市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