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公开便民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启用“绍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应诉专用章”)。现将有关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应诉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需市政府提交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人员授权委托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二、在上述使用范围内,行政应诉专用章与绍兴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行政应诉专用章由市政府委托你局使用管理。你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建立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对违反制度使用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行政应诉专用章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信访局,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