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6〕49号)、《绍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绍政发〔2017〕2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等。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涵盖小包装口食盐、食品加工用盐,规模为市区一个月食盐消费量的20%,其余80%由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各自储备,滨海新城的政府食盐储备由上虞区统筹落实,费用由滨海新城承担。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年度计划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进入我市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按照国家、省盐业主管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费用由承储单位先行垫付。政府补贴资金待市级政府食盐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九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绍兴市盐业有限公司承担,由市经信委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
第十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单位(存储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食盐储存要求、进出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拥有一定经验的食盐保管管理人员;
(四)其他与食盐储备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应当按照覆盖市区、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安排,报市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应符合有关食盐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三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一年不少于2次,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少于当年储备计划。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挂牌明示,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做到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和储运管理制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确保储备食盐质量良好、存储安全、数量充足和供应及时。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危及市级储备食盐安全的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四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储备的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区或部分县(市)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由市经信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数量、品种、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与监督执法;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食盐储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可参考本办法制定各地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
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