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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农业局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印发绍兴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修订)及绍兴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信息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11- 21 16: 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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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林局,滨海新城农业职能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修订)及《绍兴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信息修复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15日

绍兴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倡导诚信经营,主动参与信用等级评定,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和畜禽养殖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以下简称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是指绍兴市与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依法联动对其实施奖励或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应当坚持信息共享、联动实施、依法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绍兴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负责全市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局质监处具体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建设、运维绍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服务平台。局其他有关处室、所属单位负责向质监处提供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依据信用分类信息,落实奖惩措施。

   各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实施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状况按照A、B、C、D进行分类。

   (一)A类,表示该生产经营主体无失信信息,且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1条荣誉信息;

   (2)建立并保存生产记录;

   (3)正常使用二维码追溯技术,实施二维码追溯管理(畜禽养殖单位按规定出具检疫证);

   (4)经检测合格并无禁用药物检出;

   (5)上一年度未被评为C类、D类。

   (二)B类,表示该生产经营主体无失信信息,但不具备A类评选条件。[有修改]

   (三)C类,表示该生产经营主体有一条失信信息。

   (四)D类,表示该生产经营主体有二条(含)以上失信信息或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荣誉信息是指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对判断主体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记录,具体包括:

   (一)被授予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

   (二)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

   (三)其他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荣誉记录。

   第七条 失信信息是指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对判断主体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的记录,具体包括:

   1.年度抽检出现禁用药物残留超标的;

   2.年度抽检10批次以内,不合格产品超过1批次;年度抽检10批次以上合格率小于90%的; [建议删除]

   3.故意向监管部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6.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故意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的;

   7.经营、贩运或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动物及其肉类的,

   经营、贩运或者屠宰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兽动物及其肉类的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的;

   8.因农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9.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记录的。

   其中1—5条为一般失信信息;6—9条,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失信信息不重复记录。

   第八条 荣誉信息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有效期。一般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失信信息时间按《条例规定》为5年]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为认定的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单位认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认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整改不到位,可以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类每年进行一次。各有关单位依据分类结果实施奖惩,奖惩实施期限为本次分类结果公布后至下一次分类结果公布前。A类主体在实施期限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降为D类。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A类主体给予博狗体育在线_博狗体育手机app-下载|平台@优先,或者采取奖励性措施。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可对信用C类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取消参与示范评比、展示展销等主体资格[删除撤销原有荣誉]。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信用D类主体除了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惩戒性措施外,相关主体不得申请政府财政补助的涉农建设项目,也不得享受非普惠制强农惠农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统一公布本市范围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A类、C类、D类信用分类信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信用分类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农业局质监处反映,市农业局质监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信息修复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重塑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鼓励失信单位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绍兴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中》明确的严重失信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信用修复申请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和畜禽养殖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等社会法人。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六条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2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2年内有3次及以上失信行为的。

   (二)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2年的。

   (三)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四)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五)省、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八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

   (二)受理申请。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七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由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

   (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

   (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报送至绍兴市农业局,并向市农业局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2)。  


第四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九条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条 市农业局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发布实施。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E-mail

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


整改情况 (可附页)



信用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签字      (盖章)

备注

备注:

1.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附件2

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

单位名称 (信用修复机构)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信用修复申请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整改审查情况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停发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使用有效期缩短至:   年    月   日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单位盖章

备注

备注: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

                          

                          

                          

                          

                          

                          

                          

                          

                          

                          

                          

                          

                          

                          

                          

                          

                          

                          

                          

                          

                          

                          

                          

 绍兴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