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改善执法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持续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失信管理对象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信用意识,提升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切实解决诚信缺失、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难落实等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建章立制,完善举措。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基础,将严重违反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失信管理对象信息列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警示、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等措施。
2.部门联动,系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失信管理的证据采集、决定告知、信息变更、措施解除核查等工作,将信息通报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及时在网上发布失信管理对象相关信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将结果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到信息共享,实现职能部门相互协作,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
3.依法惩戒,保护权益。本着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对失信管理对象实施联合惩戒,使其各领域受限。建立健全异议申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列管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列为失信管理对象:
1.受到行政处罚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2.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
3.六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处罚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之规定,应当纳入失信管理对象名单的情形。
四、惩戒措施
对被公布列入失信管理对象名单的失信主体,在失信管理对象名单公布期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将失信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
2.在办理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照失信管理对象名单进行重点甄别和审查;
3.加强与公安、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办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通过执法信息共享、行政处罚抄告等手段,密切部门间联系,增强协作配合,对失信主体的行政审批、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贷款融资、评先评优等予以依法限制。
五、程序规定
1.证据采集。通过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信管理所需证据采集工作。证据采集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执行情况等内容。
2.权利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认定事实情况清晰、证据确凿的失信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失信管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认定为失信管理对象的失信主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本级信用办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收到信息通报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按职责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惩戒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4.信息更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失信管理对象名单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抄告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收到更正或者变更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进行修改或者移除。
5.措施解除。被列入失信管理对象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当事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失信管理解除申请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注销条件的,通报本级信用办和相关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应在收到通报后7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该对象的联合惩戒。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办。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